A: 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 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 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 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使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析】
(1)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选项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选项D: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两回事儿,选项D的表述将二者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