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王某于2011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2年。双方单身公害私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合同解除或废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该电脑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12年9月、10月两个月工资。2012年11月15日,王某下列做法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A: 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和合同

B: 该电脑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

C: 该电脑公司应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 该电脑公司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多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考点】竞业限制

【解析】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是、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条款无效。

答案选 ABCD
相关题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