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8年3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外购一批稻米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支付给运输该批稻米的乙运输公司运费9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2)外购一批青稞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青稞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20%。
(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50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万元。
(4)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万元。
(5)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6)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70万元。
已知:设备、白酒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甲酒厂当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 外购一批稻米
B: 支付给乙运输公司运费
C: 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费
D: 销售粮食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