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8年3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外购一批稻米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支付给运输该批稻米的乙运输公司运费9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2)外购一批青稞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青稞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20%。
(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50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万元。
(4)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万元。
(5)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6)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70万元。
已知:设备、白酒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2、下列关于甲酒厂外购一批青稞和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的进项税额计算中,正确的是( )。
A: 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11%=5.5万元
B: 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1+11%)×11%=5万元
C: 甲酒厂外购一批青稞高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万元
D: 甲酒厂外购一批青稞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1-20%)=1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