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共有一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2021年8月15日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10月15日人民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乙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甲、乙二人于10月16日领取了判决书,乙于10月20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乙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
【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解题思路】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因
【具体解析】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因而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如果是给付判决,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乙一人所有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5日,因此选项B正确。其余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