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需补交差额,甲、乙、丁也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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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解题思路】该股东应当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解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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