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一批瓷器,双方约定货到后10日内付款。乙公司准备发货之际,听闻甲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遂通知甲公司暂停发货,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称此说法并无证据,予以否定,但为尽快取得货物,将50%的货款提前支付给了乙公司,但就剩余部分一直未提供担保,也未作出其他表示。根据以上表述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 乙公司有权拒绝交付50%的货物

C: 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D: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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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 不安抗辩权
【解题思路】 掌握不安抗辩权
【具体解析】(1)因为乙公司并无确切证据,所以乙公司无权主张不安抗辩权,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无权解除合同,所以选项ABC错误。(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中止履行,但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中止履行不符合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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