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4回忆 单选】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 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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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分情况: ①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就履行地点和价格做出规定,也没有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说明只能分情况处理:针对香蕉的交付,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价格就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故选项A正确,其余选项均错误。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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