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18年 6 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20 万元,进项税额 19.2 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 4.8 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 有关规定的有( )。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4.8÷(1+16%)×16%=0.66(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9.2-0.66=18.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