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人社发〔2022〕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评审条件如下: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如下: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财政税收理论和发展动态。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政税收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财政税收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财政税收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财政税收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三、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一)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政税收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独立领导或组织一个地区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正确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财政、税收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财政税收政策决策。
2.财政税收工作业务骨干,有较强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解决财政税收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具有较强的财政税收理论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财政税收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财政税收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财政税收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政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政税收改革,对提高财政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税收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政税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发表财政税收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7.公开出版财政税收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政税收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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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财政税收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