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人社发〔2021〕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评审条件如下:

新疆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评审条件

新疆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评审条件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并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

  3.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新疆正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评审条件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取得相近专业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具有指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3.具有较高的信息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4.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地州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自治区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7.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8.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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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