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四川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论文评审要求如下:
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获得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来,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
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以上。
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2)负责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审批的重点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4)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6)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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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10年以上)参与中型以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省、市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并作出突出贡献。
(6)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采纳依据)。
(7)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省直部门的表彰奖励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