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登记地是甲地,赵某实际工作场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与赵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赵某安排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3万元,培训期间差旅费1万元,赵某应当服务公司满4年,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赵某未按约定服务期满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随后,赵某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承担了4万元的费用。2021年9月30日,赵某正式离职,离职申请书载明离职系个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赵某向乙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赵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案例,赵某的合同为2019年10月1日入职,合同期限为3年,服务期为4年,所以顺延至服务期满,即2023年9月30日。因此,选项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