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筹办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操中一般以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为筹办期结束。根据规定,筹办期的公司所发生的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