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

  我司是一家旅游企业,在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时,有旅客索要了飞机票的行程单原件,确定无法取回,如果没有这些原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差额扣除缴纳增值税?

  我们知道,纳税人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因此,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果交通发票原件交给了旅客,确实无法取回的,可以以该部分行程单的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