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的,应按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填写?怎么申报?就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作详细解答。
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适用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税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不得减除价款。
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申报?
以厦门市为例进行说明:
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点击“综合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前提:完成增值税申报
2、选择“文化事业建设费”后,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表1》,填写当期取得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减除的相关价款;
3、保存附表1——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界面——填好后保存——系统弹出“是否保存”的提示——确认后保存——提示更新申报表成功。
文化事业建设费介绍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根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享受50%减征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