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那么这两者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内容?
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
1、劳务报酬应纳税额(4000元以内)=(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20%
2、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超过4000元)=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2019年2月,小张在A单位从事零星办公楼维修,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月末去结账,只拿到手8400元,A单位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600元。
计算过程如下:
费用:
10000×20%=2000(元)
收入额:
10000-2000=8000(元)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20%=1600(元)
结账时实际取得劳务报酬:
10000-1600=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