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按规定存储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返还性。今天会计网给大家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企业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