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由于业务经营需要,自行建造了一栋集体宿舍,供销售部人员无偿住宿。请问向员工无偿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如何做会计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现金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了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由此可见,企业将拥有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属于上述的非货币性福利。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即企业自建宿舍楼给予员工住宿,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