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时,首先也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存货”,按规定手续报批后,根据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存货盘亏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一)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二)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收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做进项税转出。
存货盘亏是盘点后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分析具体原因,凡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