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提存计划的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因为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间将要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通常也不存在精算利得或损失。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提存计划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收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
1、定义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而设定受益计划,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2、会计处理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而设定受益计划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将确定的公式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后续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时,设定受益计划应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
3、折现方面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如果在报告期后12个月仍有支付的金额,应折现。设定受益计划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折现,包括12个月内支付的义务。
4、风险承担的区别
设定提存计划一般非企业承担,而设定受益计划一般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