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制法的优点是,通过对资料的整理,能为查明问题提供便利条件,但应用时,费时、费力,尤其是整理资料一环,等于重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内容。
重制法是在不能使用详查法和抽查法时所采取的方法,是在对金融机构应审经济资料进行整理和重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进行的检查。
重制法的步骤主要有四个,具体如下:
①首先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或项目。
重制的范围或项目视审计的目标和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账型,即只有原始凭证,录及报表;二是无记账凭证型,即直接按原始凭证时,也无健全的报表体系;三是混乱型,即虽然有者之间严重不符,账实也不符。
②按照审查的期间和经济业务发生当时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整理有关资料。
注意资料的整理,既要仔细认真,又要保证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选用的制度合理。
步骤: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再据此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有关账项,然后进行结账的编表。
③与被审单位原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对照,确定差异。
在资料整理出来后,应将整理所得的结果,同原来的资料结果进行比较,确定差错情况,以发现问题。
④根据比较确定的情况,分析和确定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审计方法。
上述提到的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其中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