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好消息又来啦!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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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