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提高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以下政策要点: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