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类,各自的账务处理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罚款为偷税数额五倍以下;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调减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罚款为骗税数额五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不仅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而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虽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都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种情况。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否则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