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外的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答案是可以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也包括公司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的。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