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融资为主的集团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广告宣传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见,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如果公司是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主,则投资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附:广告宣传费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期末: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