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劳务公司)向B企业(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一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A企业支付,若是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是由B企业直接支付的,那么这笔年终奖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文件,明确指出年终奖(劳动分红)属于工资总额中的奖金范畴。
因此,B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直接向A企业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由于B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允许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年终奖会计分录
1、计提年终奖: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奖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发放年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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