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发生的招待费用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由于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对于业务招待费专用发票进项税转出,可直接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做以下分录:
借: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取得发票未认证之前,分录为:
借: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在发票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因为不得抵扣,同时:
借: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