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支出范畴,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按照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补偿金后需要让劳动者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加盖手印,同时留存与劳动者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证据资料。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