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出租厂房,一次性收取了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租金,2020年12月收取款项,但尚未开票。请问,如何确认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虽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由于企业涉及到跨年并且一次性收取,因此企业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的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