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了一处单价500万元以下的办公楼,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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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因此,公司购买的单价为300万的办公楼不能够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公司去年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今年还能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如果在去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当于放弃了优惠,以后年度不可以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