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在今年年底(12月)购置新的车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固定资产需要次月开始计提折旧,那就要在明年1月计提折旧了。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享受500万以内购进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在进行今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还是在进行明年汇算清缴时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要公司是在此规定的期间购买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车辆,且取得相应发票,那么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投入使用的次月即为明年1月,因此,公司可以在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