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举办展览期间,让其他关联公司派员工来支援,我司是否可以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报酬给支援人员?是否需要支援人员提供发票并扣缴个税?
公司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给其他关联公司派来的员工并扣缴个税,需要区分上述报酬的发放方式:
一、如果公司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公司直接将报酬支付给这些人员:此发放方式属于公司直接雇佣自然人提供劳务,属于自然人的劳务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一条的规定,该项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公司支付的报酬已经达到了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公司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此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做为支付方需要按劳务报酬预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人员也需要将此收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在次年做年度汇缴。
二、如果公司是和关联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将上述劳务费用支付给关联公司,并取得其开具的服务费发票,由关联公司自行发放对应报酬给到服务人员。这种情况下,公司对上述服务人员没有个税扣缴义务;应该是由关联公司将此些提成并入人员的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