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额外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作为给员工的福利。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保险赔款、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以及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另外,根据财税[2017]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每月200月以内的商业健康险(含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免税额,超过部分应缴纳个税所得税,如果要享受每月200元的个税税前扣除优惠,必须获得税优识别码。

  因此,企业给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取得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可以按照每月20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享受每月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而需要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