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定制合同,购房款项已付,房屋也已计入我司资产,但产权尚未变更成我司,这种情形房产税该由谁缴纳?

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等情形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号)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在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方还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综上,贵司虽然尚未取得该房屋产权,但房屋已经计入资产并投入使用,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作为售出的房屋,不再在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那么贵司作为房产使用人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