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份A公司从B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3月份当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稽查工作时,发现A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为虚开,那么善意取得的这张普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