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税收自查中发现去年少交了一部分税,其中包括房产税和印花税。近期将该部分少交的税费进行补缴,补缴的税款可以在今年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需要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付,也不得作为当期的费用。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今年补缴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属于去年的税金,所以该笔税金不能在今年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允许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上,企业今年补缴的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得在今年年度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但可以追补至去年年度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