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要计提销项税额去缴交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若将稳岗补贴此类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用此稳岗补贴专项资金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不需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但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该笔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企业所得税上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按照应税收入处理形成的合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