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有一块荒地尚未投入使用,请问这块荒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A企业所占领的荒地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应当全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次月缴纳税金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借: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