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于2020年以新购入的一批设备对外进行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因此你公司以设备对外进行投资的,取得的转让收入可在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可作以下会计分录: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