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农业有限公司,以销售农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当我司向农户个人收购农产品时,该个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了免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司能否以这类免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还需要其它凭证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已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去税务机关给贵司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购买方开具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因此,贵司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贵司可以凭借销售发票计算抵扣,不需要其他资料来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
需提醒的是,如果贵司是从商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买的农产品,即使取得销售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