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后,对于我国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了专用发票所得税的抵扣是可以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的。那么有哪些情形是可以抵扣的呢?来一起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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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从海关获得进口的专用缴款书上标注的海关增值税。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海关进口产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我国农产品市场收购发票信息或者销售人员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企业单位工作或者其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管理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行政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1、简单的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经济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企业相关的劳务和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服务;

  3、在产品的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消耗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人工和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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