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大家在申报过程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还是有不少小伙伴不太清楚的,最近会计网也收到了粉丝提问,称在母、子公司同时取得的工资不清楚如何缴纳个税,下面就跟大家详细讲解。
问:某职工在母公司担任工程师,由母公司承担养老保险。当月又在子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当月在母公司、子公司两处同时取得了工资,请问是将两处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将在子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9款第9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该工程师与子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以个人独立身份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或兼职,从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