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那么,接下来不妨跟随着财务小新的疑问一起来学习一下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吧。
问题一:什么是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呢?
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问题二: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缴费义务人有哪些呢?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问题三: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问题四:具体有哪些缴纳方式呢?
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可以按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缴费人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批准通知书约定缴纳,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应在每年9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问题五:划转之后要到哪里办理申报缴费呢?
划转后,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域、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申报及缴费,也可就近至税务柜台办理申报缴费。
问题六:如符合减免政策该如何申请呢?
如符合减免政策需办理减免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问题七:资金入库后如果需要退库该如何办理呢?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如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