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1、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2、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4、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5、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
6、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7、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8、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10、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12、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3、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14、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15、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16、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17、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8、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19、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20、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税。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