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器具范围: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购进的概念: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购进时点确认原则:企业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以上就是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续的相关内容。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