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买即退”便利服务,是以提升离境退税服务便利度为切入点提出的一项创新举措,境外旅客可在购物当日向“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或试点商场所设的“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申请,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即买即退”办理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销售额在500元至规定限额之间;(具体限额以当地公告为准)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规定时间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所购退税物品自当地口岸离境,且境外旅客距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4.境外旅客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即买即退”办理步骤

  1.境外旅客在试点退税商店购物后,取得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注:获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外国旅客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旅客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旅客持有)等。

  2.境外旅客至“即买即退”办理点刷本人信用卡进行预授权担保,填写《离境退税便利服务权利义务告知书》,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

  3.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先主动持退税物品、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

  3.再到离境口岸隔离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相关确认手续,也可直接将相关材料投入设在离境口岸的“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

  已办理“即买即退”但超过期限离境或其他不符合“即买即退”条件的,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扣缴先行已退增值税税款,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可通过一般离境退税流程办理退税。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