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批准大连大窑湾港自今年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辽宁省丹东市丹东港、营口市营口港、锦州市锦州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葫芦岛市绥中港同时获批成为启运港和经停港。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哪些企业能够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二)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三、启运港退税的流程是什么

  依出口企业申请,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经启运地海关办结,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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