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清查仓库时,意外发现5台未入账的展示冰柜,需要报税吗?面对这种“意外之财”如何做税务处理?

企业经营就像过日子,要定期盘点自己家的资产,如果盘点的实际资产超过账面数量,那就是“盘盈”,少于账面数量那就是“盘亏”。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而盘盈的固定资产,很多企业觉得账面上没有记录,就可以不计收入不纳税,其实这么做是有涉税风险的。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因盘盈获得的固定资产属于应税收入中的资产溢余收入,需要计入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按规定确认收入,那就存在隐瞒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这种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入账缴税,计税基础应该如何确定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俗来讲,就是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我们举个例子,企业盘盈的这5台展示冰柜的重置完全价值为14000元,因此这5台展示冰柜的入账价值就是扣除折旧后的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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